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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卖房人隐瞒房屋使用重要事实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9-12-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卖房人隐瞒房屋使用重要事实的法律后果

【案例指引】

2014年,王某考虑父母年龄较大,选购低层楼住房,通过网站了解到刘某正好有一楼住宅出售,双方对房屋买卖一事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96万元,定金4万元,房款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

当日,王某向刘某支付定金2万元。此后,王某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刘某出售房屋在一年前发生过自杀案件,在王某的交涉下,刘某也承认发生过案件,但不同意解除合同。

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刘某返还定金4万元。

王某向律师提出以下咨询问题:房屋买卖中买受人是否有权利以出卖方隐藏房屋的重要事实为由撤销合同。

【律师分析】

其一、上述案例中涉及得到的问题就是房屋发生过死亡事件,而民间习俗认为房屋发生过此类事件对居住者不利。居住者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心理、精神抵触。这是人们通常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也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此类信息应当认定为足以左右购买决定的重要信息。

其二、售房者为避免房屋交易价格受损,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因刘某故意隐瞒的信息,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刘某故意隐瞒事实构成欺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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