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申请人负有配合登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的义务吗
答:登记申请人负有配合登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的义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