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借名的登记人擅自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的,借名人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答:房屋为不动产,房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故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登记的权利人即为实际权利人。因此,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借名人可以向被借名登记人主张赔偿责任。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买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一房二卖"的相关原则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