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商品房律师

被借名的登记人擅自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的,借名人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日期:2017-11-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48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借名的登记人擅自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的,借名人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答:房屋为不动产,房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故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登记的权利人即为实际权利人。因此,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借名人可以向被借名登记人主张赔偿责任。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买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一房二卖"的相关原则予以处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