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享有何种权利?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其功能在于可以高效快捷地暂时切断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异议登记使得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法律对于异议登记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申请人应赔偿因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等,这些都将促使申请人及时、妥当的行使权利,避免物权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或者申请人滥用权利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节选自袁华之著作《身边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