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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日期:2016-10-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同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履行不能的情况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以又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依法依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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