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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离婚协议能否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过户

日期:2016-09-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54次 [字体: ] 背景色:        

持离婚协议能否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过户

王杰(男)和刘艳(女)感情不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李某一方所有。之后,刘艳多次要求王杰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杰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于是,刘艳单方持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该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转移到刘艳一人名下,登记机构能否办理?

律师为您解答:

一、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法律依据不充分

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包括: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持离婚协议书处分不动产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存在法律适用的障碍。

二、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真实准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虽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机构一般会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但是这只能表明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相关约定事项的认可,以及满足婚姻管理存档相关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根据《物权法》,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也可以通过事后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因此,在双方未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也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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