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标准不符合约定的瑕疵交付,不构成交付不能
——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即具备交付条件。装修标准不符合约定的瑕疵交付非交付不能。
标签:房屋买卖|房屋交付|瑕疵交付|装修标准
案情简介:2012年1月,周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10月底。同年12月20日,该房经竣工验收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2013年7月底,开发公司电话通知周某接收房屋。周某以该房不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拒绝收房,随后诉请开发公司承担迟延交房违约金。
法院认为:①涉案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取得当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交付使用的批准文件,符合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强制性标准。此时开发公司向周某交付商品房条件业已成熟,只是该交付因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装修、设备标准而构成瑕疵交付。②周某完全可在接收房屋后,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维修、清理杂物等义务。根据涉案房屋交付时间、未能交付原因、责任等因素,酌情认定开发公司于2013年7月底已通知周某接收房屋,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周某违约金6万余元。
实务要点: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即具备交付的法定强制性条件。房屋装修、装饰标准不符合约定的瑕疵交付不构成交付不能。
案例索引:江苏淮安中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203号“周亚华与涟水海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商品房瑕疵交付及相关责任之司法认定》(于四伟、詹荣安),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