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真实状况的,购房者可予撤销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真实情况,诱使购房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购房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标签:房屋买卖|改变设计|撤销合同|私家花园|消防门
案情简介:2010年,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带负一层私家花园)买卖合同并支付全款。2011年,王某以入住私家花园墙壁上开设了消防安全门为由,发函要求关闭该门未果,遂诉请撤销合同。
法院认为:①从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私家花园、私家绿地约定内容看,足以使购房者认为,其对所购房屋花园享有独自使用权利,具有较强私密性、安全性,加之涉案房屋相邻、相对等方位别墅业主均可对相应花园进行独占性使用,故王某对案涉房屋花园属私家花园的预期,属合理预期。该预期系促使王某购买涉案房屋主要原因之一。②对存在消防门这一设计问题,开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合同可被撤销情形。③王某在知晓房屋实际情况后,希望通过关闭消防门等措施消除缺陷,满足其签约时预期。王某在得知开发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关闭消防门时,始知通过消除缺陷方式救济因欺诈订立合同已成不可能。亦即,王某此时方知惟以撤销合同方式,才能实现对自身权利的救济,故王某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判决撤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实务要点: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真实情况,诱使购房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购房者在撤销权除斥期间内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064号“王勇与重庆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应担责》(陈小康、陈娅梅),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