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预售房因房产登记部门失误被抵押,与法院无关
——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已办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被保全查封并被执行的,申请人不能要求确认判决及执行措施违法。
标签:抵押|登记瑕疵|执行|抵押有效
案情简介:1996年,信用社通过与开发公司以物抵债取得后者预售房产并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1998年,开发公司以前述房产为偿还中行信用证垫款提供抵押担保,房管局因未实行电脑联网,有关商品房预售登记情况不能及时沟通而办理了抵押登记。1999年12月,法院判决对前述抵押房产,中行享有优先受偿权。1999年8月,因与农行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依申请保全查封了信用社房产并向房管局送达了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信用社以前述法院判决抵押权生效及保全查封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申请确认违法。
法院认为:①法院依农行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并向房管部门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程序合法。法院审理中行与开发公司等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中,因开发公司隐瞒事实真相,将已预售登记抵债给信用社的房产重复申请办理抵押手续,房管部门未尽审查责任予以办理了抵押登记,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异议,故法院据此判决抵押权成立并未违反法定程序。②造成信用社经过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被另行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系房管局没有实行电脑联网,有关预售房登记情况未能沟通,信用社请求确认法院保全措施的执行程序违法并造成其财产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对执行措施不予确认违法,驳回信用社请求确认判决违法的申请。
实务要点:因房地产登记管理原因导致申请人已办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被保全查封并被执行,申请人据此请求确认判决及执行措施违法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确复字第4号“某银行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见《盘锦市合作银行申请确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审判长罗少华,审判员姜华,代理审判员左红),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401/1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