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被法院判决违法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03年8月27日与XX区XX村村民王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一份,购买了王某自留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盖房三间用于经营煤场,同时在该房屋居住(值得注意的是类似情况在该地区非常普遍,当地政府、村委会均知情、并默许)。直到2014年6月因修建钢材市场,当地镇政府在该区域实施动迁,但与赵某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6月20日,XX区人民政府以赵某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作出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当时实行了强拆。赵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代理该案件后,向法院提出了三条代理意见:第一,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被告适用原告建房时尚未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显然是错误的;第二,被告实施强拆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未履行告知、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第三,被告的暴力执法、不规范执法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最终,XX区人民法院部分采纳律师的意见,判决XX区政府的强制拆除决定违法。一审的胜诉为接下来的赔偿问题赢得了主动!
律师说法
当前,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个手段就是以拆违”代替拆迁,以达到不补偿或少补偿的目的。诚然,现实中有不少当事人的房屋在建造时未办理合法的手续,但这些大部分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也是政府部门默许存在的,也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该房屋内进行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政府部门甚至有的给予政策支持,然而一旦涉及拆迁,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这些房屋又被定性为违法建设”,这对当事人显然是极其不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于所谓的违法建设”,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程序认定、处理,能够补办相关手续,应由当事人补办手续后按合法房屋补偿,对确实不能补办手续的,也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在本案中,政府在与当事人无法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悍然以违法建设”为名进行强拆,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其行为必然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