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发放安置款,应补充赔偿
——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标签:抵押|物上代位|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7年,工程公司委托拆迁公司对李某房屋拆迁,并将257万余元拆迁款直接发放给李某。因该房屋于2005年被李某向银行贷款45万元提供抵押担保,银行诉请工程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工程公司未能在拆迁前查明拆迁房屋已设定抵押权,亦未向抵押权人作特别告知,并将拆迁款直接支付给李某,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抵押人系终局责任人,故工程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及事实,银行仍可通过对李某其他财产的执行实现其债权的清偿。判决工程公司在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李某债权金额不能清偿范围内向银行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代位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押权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8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与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拆迁人因发放补偿款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的法律责任》(张文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