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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6-02-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2年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据阿军讲,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

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在2010年9月时,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有着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个人债务。所以,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近日,经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共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共有,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结婚贷款买房 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

由于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加上张家口房价涨势迅猛,很多张家口买房者都采取商业贷款方式购买房产。一般商业贷款交完首付后,月供需要很长时间。如果在夫妻一方或双方还月供的过程中提起离婚诉讼,在房产分割问题上情况会比较复杂。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夫妻贷款买房,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

情况一: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取得了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应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仍会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于有婚后偿还贷款因素和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的房产价格大于结婚时的价格。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时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是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前支付部分、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部分。

情况二: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继续还贷

这种情况要分两种情形对待。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出首付款,然后按揭贷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后仍然用个人财产还贷的情况。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即一方婚前出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这种情形可以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要计算好婚前出资和婚后还贷中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从而分割房产。

情况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付,以贷款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

尽管此时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房产证还被抵押在银行。这时夫妻离婚,涉及分割的按揭房产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的贷款、尚未偿还的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的价值等四部分。因此,房屋的实际价值,即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夫妻双方分配的对象。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后,应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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