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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什么

日期:2013-01-11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432次 [字体: ] 背景色: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营业额×适用税率

在一般情况下,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的时候可以扣除某些费用:

1.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中国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一般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单位或者个人举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有关单位、经纪人的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国内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等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

9.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10.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1.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一般应当按照取得外汇收入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基准汇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套算得出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金融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按照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者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算;保险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按照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者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算。

不论以什么时候的汇价折算,纳税人都应当事先确定,且确定以后1年之内不能变更。

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或者纳税人近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或者成本加一定利润组成的计税价格,核定其营业额,据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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