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建筑施工总承包应如何签订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司法解释》第7条肯定了依法订立的劳务分包是合同有效的。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句话很简单,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这一条很伟大的,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建筑法》没有规定,《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对此做了规定。
至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第一,要保证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方要有劳务作业资质,这是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与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第二,要注意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而非法分包和工程转包是违法的。第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在劳务分包合同里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其施工队的生产安全,也即把劳务管理的内容加到劳务分包合同中来。第四,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发生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工程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而后两者实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当然在掌握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具体的合同内容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3一0214)。
问题二:99版示范文本是否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
答: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格式合同必须是对方事先一方当事人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确定的合同。而示范文本首先不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拟定的,而是国家建设部及工商总局为了平衡各方当时人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供各方选择性采用的示范合同文本,并且示范文本的条款并不是都事先拟定好的,除了通用条款外,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的内容还需要合同签订双方协商确定。由此可见示范文本并不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不能被认定为格式合同。
问题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签定有无现成的合同文本?
答:2003年8月13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下发了两个合同示范文本,即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3一0213)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3一0214),该两个合同示范文本,可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签定参考使用。当然要提醒的是,示范文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不能说是现成的合同文本,因为示范文本除了通用条款外,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内容还需要合同签订双方协商确定,并且示范文本规定专用条款可以补充修改通用条款,因此,专用条款的签订就显得特别重要。有些合同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时对专用条款的内容胡乱填写,以为用了示范文本签订了合同就保证了自己的权利万无一失是不对的。
问题四: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哪几个重要方面?哪些问题需要约定才对承包人有利?
答: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管理,合同签订管理主要有三个环节,第一要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需要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是邀约邀请,投标是邀约,中标是承诺,书面的合同只是对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内容的细化。因此投标文件的内容直接决定合同的条款的内容,作为承包人要签订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能,必须要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第二应设置好签订合同时的进退策略。合同签订时很多条款肯定要经过双方协商来确定,并且在协商过程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承包人处于被动地位。作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掌握好进退策略,有些条款让步了,那么有些条款就要坚持,不能一味的退让;第三要强化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A、谈判人员应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 B、审查人员应负责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 C、批准人员应负责合同的决策性、风险性。
至于那些具体条款或内容要注意,这个问题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应该说《合同法》第275条规定的施工合同内容承包人都应该注意。但在目前的建筑市场条件下,承包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包人往往在招标文件中早已拟定了施工合同条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的余地不大,承包人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是客观面对市场竞争,而不是为了取得承建任务而随意承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将该解释第二十条,即“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约定在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