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包工包料无增项又主张辅材价款的不予支持——徐某诉上海某实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测量设计定金协议》,内容载明:设计面积300平方米左右,定金10000元,产品报价:8mm木饰面220元/平方米,包工包料、实算、无增项等。当日,徐某支付定金10000元。此后,双方就装修事宜进一步磋商。其间,实业公司到徐某处测量装修面积。2023年6月,实业公司向徐某提供《居管家订货单》,订货单中载明除了不同装修区域所需的8mm木饰面的数量、单价外,还有相关辅材数量、单价。
双方为前述协议价款中是否包含辅材发生争议,以致涉讼,徐某诉至法院主张退还已付款。
裁判结果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某实业公司退还徐某定金1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
装修公司在与业主订立合同前,其作为经营主体,负有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应的单价如何构成以及包含哪些内容均应明确告知,尤其对于可能需要额外付费的部分,更应充分提示。装修公司在合同订立阶段对于价款等核心要素语焉不详,未充分告知,业主不明所以预付钱款后,又提出新的主张,增加费用的,该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同时,从合同解释的角度,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业主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及装修价格的不透明,选择约定包工包料、无增项,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认为该约定已经包含了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