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李某某诉柳北区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裁判要旨】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原则。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征收包括当事人房屋在内的集体土地,涉案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实施,征收部门已履行相关土地征收程序,现无证据表明涉案土地征收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且涉案土地所在村的绝大多数村民已签协议。在未与当事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涉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被诉补偿安置决定,向当事人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任选其一的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2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柳北区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行终2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征收土地程序违法,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及补偿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二)被申请人征收涉案土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用途,涉及大量基本农田;(三)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及补偿决定显失公平原则,房屋补偿单价明显低于周边商品房,降低申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四)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包括李某某房屋在内的集体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柳州市政府)批准涉案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柳州市政府、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履行相关土地征收程序,现无证据表明涉案土地征收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在未与李某某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柳北区政府依据涉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被诉柳北拆补安决字〔2022〕12号《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书》,向李某某提供货币补偿或1:1.2产权调换补偿任选其一的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并无不当。李某某主张降低了其原有生活水平,补偿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蔚 强
审 判 员 李绍华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 记 员 余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