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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土地征收

房屋征收被安置户主撤诉的,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驳回起诉

日期:2024-01-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房屋征收被安置户主撤诉的,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驳回起诉

问 题

房屋征收被安置户主撤诉的,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驳回起诉

解答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

蔡生木、蔡雪梅诉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16)最高法行申4225号行政裁定书]

要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作为被拆迁房屋土地证上记载的户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户主,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具表权,其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是代表家庭户并非仅针对个人权益,因此,其撤诉k力应当及于作为安置补偿对象的其他家庭成员。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象山县政府于2008年7月15日所作的象房拆裁(2008)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被裁决土地房屋在1997年登发证时,登记户主为蔡志钢,家庭成员包括蔡志钢(系再审申请人蔡生木、蔡雪梅日之子)及其妻子、儿子和再审申请人等5人。因此,被诉裁决将蔡志钢与再审请人蔡生木、蔡雪梅等人认定为一户,并以蔡志钢作为该户代表予以安置补偿,合象山县政府象政发(2007)101号《关于同意(象山县上张水库移民安置房置换案》的批复》的规定。被安置户户主蔡志钢因不服该裁决,曾于2008年11月22提起过行政诉讼,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蔡志钢撤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户为位进行,蔡志钢作为被拆迁房屋土地证上记载的户主和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定认定的户主,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具有代表权,其不服裁决提起诉是代表家庭户并非仅针对个人权益,因此,其撤诉的效力应当及于作为安置补偿象的其他家庭成员。现再审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七)项规定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第二版)》,杜万华总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津法善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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