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决定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844号
案由:张庆海诉本溪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及其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