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规定,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
(2)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3)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
(4)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