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系挂靠承包人资质的,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日期:2023-07-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系挂靠承包人资质的,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裁判观点:

关于承包人恒安信公司应否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本案中,恒安信公司与杨某国之间构成挂靠法律关系。首先,恒安信公司与杨某国签订的《资质挂靠协议》中约定,杨某国挂靠恒安信公司资质,承建案涉工程,明确该工程附属部分除外,其他工程由杨某国与发包人金泰隆公司协商沟通。以上约定内容表明双方具有出借资质、挂靠施工的合意。

其次,在挂靠协议签订前,杨某国作为恒安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书》上签字。但恒安信公司并未实际承担案涉工程的施工义务,实际施工人系杨某国。且金泰隆公司直接或通过恒安信公司向杨某国支付部分工程款,故履行该合同的主体实际为金泰隆公司和杨某国。

第三,在一审中,金泰隆公司以及恒安信公司均认可杨某国系挂靠恒安信公司进行施工。据此,可以认定恒安信公司与杨某国之间构成挂靠法律关系,金泰隆公司关于恒安信公司与杨某国之间构成转包合同关系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金泰隆公司要求恒安信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杨某国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金泰隆公司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故金泰隆公司应当承担支付杨某国欠付工程款的责任。

因恒安信公司与杨某国之间系挂靠关系,而非转包关系,故金泰隆公司不能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要求恒安信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对金泰隆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2114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