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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实际施工人无权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日期:2023-07-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观点:

1. 违法转包人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山东显通公司、山东显通五公司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某柱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赋予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因此,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某柱主张由以上主体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

2. 关于杨某平向联合建工公司、玖基公司主张工程款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美兰监狱、承包人是联合建工公司,联合建工公司又将工程交由玖基公司施工,玖基公司将部分工程交由杨某平施工;工程前期杨某平投入资金进行工程的招投标,投入资金作为工程保证金,后杨某平组织人员施工,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实际收取案涉工程款。根据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杨某平在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有权向其转包或分包的相对人主张结算并支付相应工程款。鉴于杨某平与联合建工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合同,联合建工公司不认可其与杨某平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也不认可存在挂靠情形,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杨某平向联合建工公司主张工程款缺乏合同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3586号

3. 凤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城乡建设公司,城乡建设公司将工程交由长城路桥公司施工,长城路桥公司又将工程交由杨某川(丰禾山隧道施工队)施工。杨某川主张本案工程款。一、二审判令长城路桥公司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杨某川再审申请认为城乡建设公司应当与长城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城乡建设公司虽然多次向杨某川支付工程款,但该支付行为应视为城乡建设公司代长城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城乡建设公司与杨某川(丰禾山隧道施工队)无直接合同关系,双方并非本案合同相对人。杨某川要求城乡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无明确法律依据,原审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4495号

4. 汇龙天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蒋某红内部承包,蒋某红又将部分工程转给许某斌施工。依照“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许某斌将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与蒋某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二审法院认定蒋某红作为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判决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妥。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许某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许某斌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二审法院免除天恒基公司的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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