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向其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但需扣除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的费用
裁判观点:
关于鑫源公司是否应向单某本返还工程款问题。管委会累计给付工程款510万元,其中单某本实际收到工程款285万元,鑫源公司实际收到工程款225万元。管委会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款汇入合同相对方鑫源公司账户符合一般交易规则,鑫源公司应将其中属于单某本施工部分的款项及时支付给单某本。单某本自认应向鑫源公司交付管理费及材料费共计25万元。因此,鑫源公司从管委会处受领的225万元工程款,扣除前述鑫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206103元及25万元后,鑫源公司应将剩余工程款返还给单某本。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6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