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虽然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但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其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文书节选:
法律问题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法官会议意见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