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的间接费中不应扣除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
裁判观点:
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部分工程分包给河南忠诚公司建设施工,但河南忠诚公司未组织施工,也表示不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由潘某进实际施工,潘某进系借用河南忠诚公司的资质签订合同,故涉案承包合同无效。
华昆咨询价鉴(2019)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间接费868,820元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因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某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某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而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某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某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某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至于利润,作为施工方的潘某进,其劳力、材料等已物化在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中,在潘某进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利润是潘某进理应获得的相应对价,如将该部分利润留给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则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有违合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故利润亦不应从潘某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