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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安置补偿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需注意的事项(二)签定合同发生的费用、税费

日期:2012-03-08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50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三、 签定合同发生的费用
租赁保证金俗称“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对应的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押金也应适当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还需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不断地拖付相关费用,在押金抵扣不够的情况下怎么办?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不能补足“押金”——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税费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出租或转租商铺的,出租人或转租人应当承担以下税费:
1、 出租:
营业税及附加 租金*5.55%
房产税 租金*12%
个人所得税 所得部分*20% (所得部分为租金扣除维修费用,维修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
印花税 租金(总额)0.1% (在第一次缴税时一次性缴纳,按租期内所有总租金计算。)
土地使用税 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体以代征机关实际征收为准。
2、转租:
营业税及附加 转租收入*5.55%
印花税 转租租金(总额)0.1%
在实践中,商铺租赁税费的缴纳比较多样,上述标准只是法定征收标准,不同区域或许存有不同的征收方法,具体可在签订商铺合同前咨询实际代征的网点工作人员。
虽然上述税费的缴纳主体为出租人或转租人,但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具体税金数额的承担人,此时,无论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清楚商铺租赁的税费金额比较高,应当考虑长期税费调整增加的费用后,再行约定具体承担人,不能以某些代征网点短期内较低的税率为长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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