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需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的房屋,否则已出租房屋亦无权收取租金。
作者 张哲峰 陈晓婕 来源民法典与公司法解读,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案情简介 /
民法典与公司法解读
2021年3月21日,宏阳公司与江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X幢X室房屋出租给汪某某使用,租期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租金每月1100元。
2021年4月,江某某妻子(已怀孕)出现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慢性XXX。汪某某认为该病与室内甲醛超标有关,遂自行购买甲醛检测试纸检测,检测结果为甲醛超标。此后,汪某某联系宏阳公司业务员要求退租,并要求宏阳公司配合其找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甲醛检测,但其工作人员始终不配合。协商未果后,汪某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不合格。2021年6月29日,江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宏阳公司系从事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等业务的企业。
判决结果:江某某与宏阳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 案情分析 /
民法典与公司法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出租房屋甲醛不符合标准,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判决结果可知:法院认为,宏阳公司作为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应主动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由于汪某某提出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遭拒,遂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故宏阳公司无权以汪某某单方检测为由拒绝承认检测结果。该检测报告显示,出租的房屋中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严重超标,可能致使用人受到严重健康损害。虽无确定的证据证明汪某某妻子的疾病由上述有害气体引起,但也不能排除与有害气体超标导致的免疫力减退等因素有关。因此,判决本案《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小结:《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几种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房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核心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
本案中,宏阳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等业务的企业,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现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存在有害气体超标的情况,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除此之外,由于相关房屋不符合出租条件,已出租房屋亦无权收取租金,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