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房地产居间合同情形下居间报酬如何确定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达到少交或不交房屋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规避税费的目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往往约定较低的房价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双方再另行签订并履行一个能体现真实交易价格的合同,递交给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即所谓的“阴阳合同"。对于上述行为,有的中介机构明知,有的中介机构则直接参与其中,并协助办理。在阴阳合同中,当事人往往就居间报酬发生争议,不同法院也会持有不同观点。
关于“阴阳"房地产居间合同情形下居间报酬如何确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备案合同价格作为计算中介费的依据。理由是备案合同价格是房地产交易中心用于办理房产证和交纳契税的依据,具有公示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算依据。理由是实际交易价格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至于备案合同价格,则是当事人的避税行为,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可不予处理。
我们认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阴阳合同"中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而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由于备案合同价格往往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为无效合同。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计算中介费的依据,否则对中介机构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