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建立由市建委、国土局、房产局、规划局、财政局、统计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动态,定期分析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准确把握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预警机制,制定防范风险预案,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增强促进市场发展职能,提高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协同性、有效性、互补性。
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高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我厅委托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已通过专家评审,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2016年拆违控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舆论引导。要大力开展对“拆违控违”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及时报道工作推进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现场会等形式,大力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全省“拆违控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湖北省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地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群众会议、政策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制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免费发放到每个危改户,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方式、工作要求等基本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利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开查询和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答复,并迅速整改到位,切实做到网上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补助对象与政策要求相一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的惩戒处理。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留用地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留用地安置不到位情况较为严重的县(市、区),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环保、救灾等涉及民生的急需建设项目用地以及留用地外,按规定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申请,直至落实留用地安置为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已享受住房保障租房补贴满一年的家庭,未按时进行年度申报且逾期满一年的,自动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对已申报的家庭,因自身原因,自应当申报之日起满一年未办结的,自次月起自动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提高民众购买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实现分散风险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鼓励地方财政对民众购买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地震巨灾保险给予税收优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要求,承担稳定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相应建立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去库存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工作的通知。售房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后又申请撤销备案变相捂盘、炒作、套取贷款;不得与购房人利用退换房形式撤销合同变相转让房屋。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售房单位,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其网签系统一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基本条件》的通知。各市在颁发新证前要对照《山东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基本条件》进行自检,并在颁发新证前5日报告省厅不动产登记管理处。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指导监督,杜绝因基础工作没做好导致颁发新证不畅、“新开旧不停”等问题发生。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不动产登记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