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将公有住房转租给持有《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住房困难家庭并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的,在困难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只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转租收益。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与转租人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上注记“同意转租困难家庭”。
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上述四省中,每省开展试点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地保监局应结合实际,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向我会报备后开展试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支持已建小区用房用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鲜超市等,以及其他居民生活必备的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定点药店、物流配送末端网点等政府鼓励类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的网点建设,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经营者。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本规则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由市住建委根据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诚信扣分、行为公示、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2016年8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备案的,由各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前在系统上予以备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备案)的,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销售系统自行操作。
上海市关于规范本市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居住房屋交易手续费: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宗交易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其中,新建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4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居住房屋交换每平方米4元,由支付差价方按差额面积缴纳。居住房屋抵债每平方米4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籍区(子区)划分工作的通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县的督促检查,分类指导,细化任务安排,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照汇交成果质量要求,对各级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成果完整、规范,全面推进工作。为保证国家级汇交工作的顺利实施,部将下发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质检软件。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