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按规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去库存月报制度的通知。落实去库存月报工作责任。各级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去库存月报工作,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实行月报人备案制度。4月2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部门要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责任领导、月报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备案。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帐,对开具证明相关事项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经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须一并留存。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要依据书面记载及相关资料出具职工住房证明,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如实填写职工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注销、变更政策的宣传;不得利用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投机炒作或为购房人提供不实材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前述行为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交接单、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等资料后,完成预售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
湖北省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总工会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情况,在会同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可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有条件落实而没有落实的单位要责令整改。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的规定,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以后年度棚户区改造资金、调整相关政策等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棚户区改造社会经济效益。
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政策。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地方财力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