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控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6-4-29 【作者】 【来源】
鄂建办[2016]129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荆州市、宜昌市、恩施州住建委:
为防控我省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防控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防控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工作方案.doc
2、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湖北省防控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湖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26项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鄂处非发〔2016〕1号),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将防控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作为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打早打小、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加强对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防控,努力遏制非法集资风险,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风险排查
各地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与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监管等工作紧密结合,围绕房地产行业易发生非法集资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开展风险排查:
1、以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形式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或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团购优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房”、“首付贷”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加强专题宣传
1、开展宣传月活动。开展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印制《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房地产交易大厅、小区楼栋口等公共场所进行公布,着力宣传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各类表现形式和“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理念,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2、做好日常宣传。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宣传阵地作用,加快推进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建设,广泛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对部分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做好协作处置
1、及时通报线索。积极与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宣传广告等,要及时通报线索,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2、配合处置案件。协调司法机关研究省内进入司法程序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法律、政策,处理省外案件侦办、诉讼等环节法律问题,加快司法程序内案件的处置进度。协助配合信访等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维稳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与宣传月阶段(4-5月)
各市、州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办法》、《防范和处置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宣传方案》和《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加强对所辖县(市)的房地产行业非法集风险排查、专题宣传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指导。5月份,各市、州要组织所辖县(市)全面开展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大力开展面向公众、面向基层的宣传工作。
(二)风险排查阶段(6-9月)
各市、州要组织所辖县(市)全面开展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现场巡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抽查、非法集资宣传广告清理排查,并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加强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三)总结巩固阶段(10-12月)
认真做好防控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工作的总结分析,针对房地产行业易出现非法集资的风险点,尤其是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商品房网签备案等重点环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各地房地产企业资质主管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落实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共同做好专题宣传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在当地处非办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非法集资线索通报和案件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导。各市、州要加强对所辖县(市)风险排查、专题宣传等工作的检查指导。我厅将按照省处非办的统一部署,适时赴部分市(州)开展巡查督导。
(三)按期报送。各市、州要于5月30日前,将《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办法》、《防范和处置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宣传方案》、《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宣传手册》以及动员部署与宣传月阶段的工作总结报送省厅备案;9月30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县(市)风险排查情况汇总后,填写《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表》报送省厅;11月30日前,将《防控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工作总结》报送省厅,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工作情况及成效、存在的风险及处理情况、典型案例、下一步工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