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市发改委、建委、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尤其要对房地产市场供应类型、住房结构、重点区域加强分类指导和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根据本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好《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及各区配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各地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缩短审批和办理时限,改进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完成的项目,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依法补办相关手续,促进停工项目尽快复工,同时加大对新增违法违规项目打击力度。做好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人员到位后要尽快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不动产登记标准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以及登记表卡簿册填写使用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培训一级”的原则,组织做好对辖区各县(市)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学习和培训。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证明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街道(乡镇)、区“两次公示”制度,公租房租金补贴及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家庭申请及获得补贴情况,应全程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