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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日期:2024-04-19 点击:19次

    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日期:2024-04-15 点击:26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 房屋确权诉讼中涉案房屋已被法院在先查封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解决
    日期:2024-03-30 点击:24次

    房屋确权诉讼中涉案房屋已被法院在先查封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解决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规则
    日期:2024-03-27 点击:44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规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日期:2024-03-25 点击:31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 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
    日期:2024-02-05 点击:28次

    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在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虽然未达到总价款的50%,但其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在此情况下,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认定其对于案涉房屋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并无不妥。

  • 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要件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之考察
    日期:2024-02-03 点击:33次

    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要件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之考察标的物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尚未执行完毕,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在满足相关规定要件的情况下,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进而认定其是否有权排除强制执行。本案中,王某虽受让了张某的债权,但是张某的债权尚未得到清偿,本案所涉执行案件尚未终结,王某作为“案外人”仍对本案享有诉的利益。故王某提出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是否能查封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
    日期:2024-01-09 点击:29次

    法院是否能查封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关于网签备案登记可视为法院查封的主张,不应支持。

  • 预告登记下,如果涉案不动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出卖人(开发商)可基于房屋所有权人请求排除执行或就
    日期:2024-01-02 点击:27次

    预告登记下,如果涉案不动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出卖人(开发商)可基于房屋所有权人请求排除执行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 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3-12-28 点击:25次

    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价值取向上是为了平衡或取舍债权人的利益和与被执行的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利益。这种平衡和取舍应基于案件中的具体情况,而不是仅仅基于物权登记这一外观形式。在个案中,原则上应坚持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的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保护案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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