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因继承、生效判决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尚未办理移转登记,能否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的规定,物权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生效法律文书、征收等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发生变动。我们统称此种物权变动方式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也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判归女方,判决生效后,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女方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该房屋能否成为被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在向登记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后,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就可以办理查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