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购买的尚在开发商名下的预售商品房,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商品房买卖通常需要依次经历以下六个阶段:房屋在建——取得预售许可证——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房屋竣工——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即开发商确权登记——业主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的规定,若房屋处在上述第二、第三、第五环节,法院可以预查封。预查封顾名思义就是预先查封,是针对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备案等预登记手续的房屋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虽然预查封的房屋所有权尚不属于被执行人,但是被执行人享有的并非是一般的债权请求权,而是物权期待权,能够期待在支付购房款后取得房屋产权证。
那么对于这种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房,法院能否处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4条的规定,除银行存款等可以直接划扣处分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法院只有查封、扣押、冻结之后才能处分。那么,预查封是否等同于查封呢?最高院曾在判决中指出,只有房屋完成本登记,被执行人取得物权,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才能进行拍卖、变卖、折价。这也就说明,虽然预查封和正式查封都能限制房屋转移,但是两者本质上还存在不同,预查封房屋是否最终归属于被执行人还存在不确定性,只有在预查封转为查封的前提下,法院才可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