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实归夫妻共有,能否查封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该解释第78条的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除离婚时双方另有规定,原则上可以认定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看出,登记不是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标准,还要看实际是否夫妻共同出资以及夫妻之间的真实约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对此不能提出异议,但可以提出协议分割或者析产诉讼来确定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仅在共有基础丧失即离婚时,一方才享有分割请求权,例外地只有在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和不同意支付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那么,当被执行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件,无法协商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时,法院能否处置该房屋?共有人只是享有提起析产诉讼权利,而非法定义务,夫妻共有房产无法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析产直接执行。至于应当执行多少份额,按照被执行人的出资额来确定,无法确定的,等额均分,执行二分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