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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
    日期:2022-12-02 点击:118次

    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例:南京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若拟执行的“唯一住房”面积达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未过户,男方欠钱房产能否被执行
    日期:2022-11-28 点击:94次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未过户,男方欠钱房产能否被执行严某与米某离婚在先,根据协议房产已经分割属于严某所有,严某享有合法的物权期待权。而牛某向米某出借钱款形成的债权在离婚之后,债权形成时案涉房屋已不是米某的责任财产。虽然严某的物权期待权与牛某对米某的借款债权本质上都是债权,但严某的物权期待权针对特定标的房屋,是特定之债,优先于牛某对米某享有的金钱债权符合法律基本原则。但法官还是要郑重提醒,男女双方离婚后婚内财产的权属变动,还是要及时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履行过户手续,如一方拒不配合,也应及时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出现本案中因过户不及时而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

  • 以房抵债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够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
    日期:2022-11-07 点击:201次

    以房抵债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够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以房抵债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的前提下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在实践中指的是买受人积极提出过户申请,但非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如果买受人因为自己对权利的怠于行使、对限制购房政策的忽视、为规避税费将过户时间约定过长等原因而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则自行承担不利的风险。

  • 人民法院对国家拨付给被执行人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能强制执行
    日期:2022-11-06 点击:135次

    人民法院对国家拨付给被执行人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能强制执行以解决贫困户最基本安全住房为目的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政策,人民法院不得以与危房改造支出无关的事由对该款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 已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后,开发商可诉请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2-10-31 点击:92次

    已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后,开发商可诉请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排除强制执行

  • 商铺能否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日期:2022-10-18 点击:327次

    商铺能否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中,吴英莲、邝必才所购标的物为永秀国际小区A栋一层01商铺,具有鲜明的投资属性,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的保护范畴,不能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购买商铺等投资属性明显的商品房买受人,不能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2-10-18 点击:503次

    购买商铺等投资属性明显的商品房买受人,不能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 以房抵债情形下,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债权人仅凭与债务人签订的抵债协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2-10-14 点击:113次

    以房抵债情形下,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债权人仅凭与债务人签订的抵债协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当事人(债权人)虽主张其基于《以物抵债协议书》取得了案涉房屋物权,但是,即便上述协议真实有效,以物抵债的目的也是消灭债权,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根据债的平等性原则,在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当事人(债权人)仅凭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权益,不能据此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 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日期:2022-10-12 点击:120次

    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与相关程序的协调对接
    日期:2022-10-12 点击:217次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与相关程序的协调对接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争议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标的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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