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网络司法拍卖中撤销与悔拍的区分认定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撤销是指拍卖成交后,基于法定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悔拍是指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撤销与悔拍作为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两种非正常结束的情形,单从概念上看二者有明显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存在竞买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超期后又提起网拍撤销执行异议的情形。该情形是否属于悔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撤销,需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悔拍,应直接由执行实施部门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中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保护问题之探讨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又将工程转包实际施工人施工,后因承包人欠负其他债务被强制执行,实际施工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较为常见,鉴于此类案件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实务中的裁判结果亦不一致,本文就该类执行异议中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保护问题做些简单探讨。
被执行人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导致执行标的物灭失案件能否继续执行被保全的执行标的物生猪已灭失,亦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看这起执行异议怎么解承租人合法的不动产租赁权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商管公司在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的授权下与某电影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早于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日期。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异议人按约支付租金,出租人也按照约向异议人交付了涉案商铺,并由异议人持续占有使用至今。
抢占他人房屋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此次强制执行,润州法院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更硬的措施、更大的力度、更强的手段,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以房抵债后又进行连环转售中的买受人是否能够排除执行本案以房抵债并经连环转售的买受人虽与原始产权人并无直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但案涉房屋转售事实清楚,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各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交易、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其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异议人海明公司以案涉不动产评估、拍卖价值明显偏低为由,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涉案不动产,其申请停止执行的理由不属于法定事由。另外,异议人海明公司认为其对案涉不动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可直接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权利并非是能够阻却执行行为的实体权利。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虽拿到了一纸胜诉判决,但由于吕某迟迟联系不上,2021年,平某向如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吕某虽“失联”,但经过网络查控、调查走访等,也有了不小的收获——吕某户籍所在地正处于某拆迁地块,且在调阅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现,拆迁补偿方式为以交付小产权房形式补偿,房屋面积多退少补。执行干警遂裁定冻结了吕某在该地块上相应的拆迁补偿份额。但因拆迁补偿尚未到位,提取条件尚未成熟,该起案件进入了依法终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