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发布途径的认定——《执行工作指导》(第75期)
【基本案情】
A法院在执行甲银行与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评估机构对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了评估。在乙公司以评估价格过低为由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由评估机构作出答复后,A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组织拍卖,丙以最高价竞得。A法院出具拍卖裁定,裁定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相应权利归丙所有,丙可持拍卖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等。
此后,因乙公司对A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及相关行为提出异议,案经三级法院执行异议、复议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C法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认为A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发布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撤销B法院复议裁定,维持A法院异议裁定和拍卖裁定。乙公司不服C法院执行监督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案中,A法院在拍卖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前,仅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未同时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发布,违反法律规定,影响意向竞买人参与竞买,拍卖行为应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结合《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此处规定“法定途径”发布,主要考虑股权等特殊财产的拍卖。本案拍卖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并非特殊财产,且目前技术上已实现人民法院通过某一入库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的同时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其他入库司法拍卖平台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亦会同时发布拍卖公告,由此能够实现使更多人知悉拍卖信息,尽可能吸引更多潜在竞买人参与竞买的目的。因此,A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发布途径并无不当,拍卖行为不应撤销。
【法官会议纪要】
采纳第二种观点。《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定途径”发布,主要考虑股权等特殊财产的拍卖,对此类财产拍卖前,人民法院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外,还应通过报纸等“法定途径”发布。如拍卖标的并非股权等特殊财产,则人民法院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外,无须同时另行通过报纸等“法定途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