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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权利冲突处理的思考该房屋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本案中, 某银行作为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其有权要求借款人依法提供有效担保,以保证其在借款人不履行清偿借款义务时, 确保其债权能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予以实现。作为借款人的房屋开发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该银行在审查该房产的权属时, 该房产的登记产权人是该房屋开发公司。
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进行房地产转让,应当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此种情况下依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房产的法律效力系争房屋为石某、詹某共有。石某未征得詹某同意,擅自出售系争房屋,而江某明知系争房屋系石某、詹某共有,且石某未能提供相应委托书的情况下,与石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事后又未取得詹某的追认,故该《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导致无效的责任在于江某与石某。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周某称在合同约定的房款交付日期之前,发现某公司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以及包括部分项目在内的资产先后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等不能按期交房的情况出现时,未及时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自行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而某公司在未收到周某支付的全部价款之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利不履行交房义务。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是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出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件,也是对合同法第54条中关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被撤销的适用。
成都迅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朱俊芳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