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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究竟在承包什么我们的工程总承包特指目前大家普遍认为的EPC工程总承包(其实说起工程总承包应该有很多形式,包括EPC、交钥匙、DB、EP、PC等等),当前来看,从各省市出台的办法来看,目前主流的工程总承包有两种合同方式: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从试点来看,大部分企业愿意采取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其主要目的是锁定风险,但是,这种方式应该是过渡阶段采取的折中路径,从FEDIC银皮书来看,EPC应该是LumpSum Contract 或 Fixed Price Contract,即一次性包死,或者是固定总价,同时从各方的反应来看,这也是趋势。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仅能请求抵押人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并未规定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就此而言,本条亦未承认价金代位制度。之所以未规定价金代位制度,是因为本条认可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抵押财产转让时,抵押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一般无须用物上代位制度来解决抵押权人的保护问题。
关于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经济适用房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有其严格的准入条件。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系由划拨方式取得,并且免收土地出让金,因此产权不完整,被限定为“有限产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上存在限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准入和退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其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到法院查封的房屋能否申请解封在购买房产时,需要大家对有关房产的问题都多加了解,而不能单单只关注房子质量的好坏。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是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形,建议大家在购房前,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开发商或卖主的涉诉、被执行信息,从而降低所购买房屋被查封的风险。
全款购买二手房后,出卖人另案涉诉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如何进行救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以买受人梁某已支付全部房款且实际占有为由,认定买受人可以排除法院对房屋的执行,依法判令:确认案涉房产归买受人梁某所有;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这些问题你必须要考虑到小小明虽然未成年,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购房者的年龄,既然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那他就是房子的主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可以给孩子买房,但不能随便卖掉孩子的房产。因特殊情况要出售的,也必须确定是出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同时要取得所有监护人的同意。这个案例中,小明卖房虽然从根本上是为了整个家庭的利益,但假如同为监护人的妻子坚持不同意,这房子依然卖不成。另外,这房子也不可以进行抵押,《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总则》中都有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其房产为第三方作担保。
涉抵押的房屋还能过户么购买的房屋上有抵押,还能过户么?这可是个实实在在的揪心事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出卖人负有配合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当房屋存在抵押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配合办理过户,抵押登记不构成过户障碍。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从字面意义而言,是指夫妻共同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按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所有权可以从质和量上加以分割。当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立而非所有权享有时,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如日耳曼法上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复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皆属于所有权的质的分割;而当同一财产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数人共同享有所有权时,则为所有权的量的分割。所有权量的分割即一般意义上的共有。
《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解释除调整相关法律依据之外,根据《民法典》第279条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修改为“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