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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法院查封的房屋能否申请解封

日期:2022-07-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购买到法院查封的房屋能否申请解封?法官支招!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邹嘉慧

买房是一件人生大事。可如果买到的房子恰巧被法院查封,是否可以因房子已经交易,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呢?看看法官怎么判。

案情回顾

杨某于2016年9月初,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余某签订了《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杨某在办理交易手续前向中介公司缴纳了14万元购房款,房屋总金额为62万元。杨某声称经过余某同意已经搬至该房屋居住,可2016年9月29日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杨某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解除查封,并将房产判决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房屋查封日期同样是9月29日。巧合的是查封日期和杨某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是同一日!

杨某认为,她已经在房屋内居住,并缴纳物业费用,还预交了14万元买房款,该房屋已经归其所有,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可法院审理结果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虽然杨某与余某签订的《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买卖居间合同》是合法、有效,但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杨某并未完成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交付,无正式的交房手续,不能认定杨某合法占有该房屋;杨某缴纳物业费的日期在2016年9月29日之后,故无法凭借物业费缴纳来认定房屋居住的事实。

杨某情况无法全部满足以上四点要求,故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购买房产时,需要大家对有关房产的问题都多加了解,而不能单单只关注房子质量的好坏。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是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形,建议大家在购房前,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开发商或卖主的涉诉、被执行信息,从而降低所购买房屋被查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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