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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我国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多种调查手段了解案件相关信息,从而制定并实施最佳法律解决方案。本文汇总归纳了十一类律师常用的调查手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无法替代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功能。当事人订立禁止转让特约并办理登记也会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特殊情形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也受到添附、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保护等限制。在以权利和无形财产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追及权的行使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区分车位类别界定其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地面车位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遵循。作为记录、反映法院裁判活动过程与结果的裁判文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内容是基本的要求。但是实践中,有些裁判文书存在着未能援引法条原文或未对法条进行解释等问题。当前的裁判文书改革,在强化说理的同时,不应忽视援引法条并释法这一基本前提。
房屋租赁风险防范对策建议签订合同前,应对租赁房屋所有权、租赁房屋的土地性质与租赁房屋性质等先行审查,不可因先前奠定的良好信任与合作基础而听凭出租人单方陈述,而要实际查验相关书面文件,避免因非法转租、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无法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等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
在“一房二卖”民事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和认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遵循怎样的计算标准,运用怎样的计算方法,才能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最高检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检例第156号)“指导意义”指出,房屋差价损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内容,属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但是大部分人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后悔了,能否撤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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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的心中,房子是人生的大事,始终有着沉甸甸的分量,始终牵动着大家的心。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满意住房,仍然是老一代和新生代最大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