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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导致相关司法实务混乱,难以有效及时辨别并规制,完善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期旨在通过介绍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归纳提炼借名买房的司法裁判规则。
裁判中的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分析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并向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比例支付补偿款或者其他对价的分割方式。折价分割必然涉及共有物的价值评估,因此折价分割原则上会邀请价值评估机构参与,产生估值费用。
最高院及地方法院关于以房抵债的裁判指导意见汇总关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应否允许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禁止流质或流押的考虑,不应允许当事人签订此类协议;即便签订了,也应认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但其性质属于让与担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意味着放弃了期限利益,提前进行了清偿。将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让与担保,拟制色彩过于浓厚而不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动产查封登记必须知晓的九大问题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 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 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 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是否需要续 封,对此认识不一,有的要求办理续封登记。
“法拍房”所有权何时转移?何某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应当为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由于竞买人何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该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已生效,何某在2018年2月5日已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无特殊约定,从该日开始,即应向新房东支付租金,租金的标准仍按原合同执行。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对买房与卖房的影响居住权入典是此次民法典的亮点。国家首次从民商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居住权,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住户的居住权益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
此时此刻,华灯初上,万家团圆。新年将至,惟愿山河锦绣、国泰民安!惟愿和顺致祥、幸福美满!
居住权可否转让或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可否出租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既是房屋所有人实现自己的房屋价值的一种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处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权人对社会和他人的回馈是为生活中的弱者一方所设立的,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因此,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权人支付对价,体现人民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接济的道德风尚。正因如此,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同时,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是有偿还是无偿、要不要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的性质、本质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无偿设立,但并不排斥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如果另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根据《民法典》第370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怎么设立第一,当事人应当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间;(5)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