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网购房常识栏目: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楼花,期房,现房 ,毛坯房,成品房,商品房 ,空置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个人住房基金,住房补贴,房屋的折旧,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收益权,房屋的处分权,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产权置换,按揭,住房公积金,印花税,集体所有房产,期房,房地产契税,营业税,房产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年期等。
商品房购房合同十个小知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除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三书一证一表”与房产商预售时必须提供的五证“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但目前一般是具有两书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就符合交房条件。
关于“公摊面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摊面积”这个词,每个人都很熟悉,也有许多人为此承担了高额费用,但它究竟包括什么,承担相关费用的依据是什么,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购房者对公摊面积的确定难有专业了解,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相关争议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
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认筹交纳完登记金,反悔了还能不能退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不予返还该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意义在于以该定金为担保,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合同。订金则是一种预付款,是款项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的性质。而意向金、诚意金以及本案中的登记金,在法律上并没有这些专有名词,它既不是定金也非订金。
民法典中物的孳息应归谁所有根据《民法典》第321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对于物的天然孳息,原则上归所有权人。
民法典中什么是孳息、生活中常见的孳息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或物的变化规律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都属于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购买的法律承认的福利彩票中奖而获得的奖金、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购房人如何防范“一房二卖”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防范“一房二卖”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特别是期房买卖协议后按照法律的要求尽快到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将来权益。因为,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非经登记人本人同意,该房屋不能再将房屋卖给他人。但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违反限购政策购房定金是否予以返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与限购政策相悖,且客观履行不能,涉讼房屋买卖关系应当依法解除、退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