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认筹交纳完登记金,反悔了还能不能退
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买房时各种金让人头大,而这些“金”在法律层面完全不同,房屋买卖过程中常常因为这些“金”产生纠纷
今天,以一起购房纠纷释法,看看这些金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谁可退,谁不可退?
在商品房开盘发售前,开发商往往会推出预先交纳诚意金或登记金,后期买房优惠的认筹活动。但登记金、诚意金属于什么性质,万一将来反悔了好不好退还,估计很多消费者还是搞不太清楚。日前,潍坊寒亭法院便审结一起消费者起诉开发商退还登记金的案件。
2020年5月10日,寒亭区的孙女士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一小区《认筹协议书》,并依约支付登记金20000元,约定如在公开发售日孙女士不能认购意愿物业或者放弃正式认购意愿,置业公司将于公开发售日后30天为其办理全额无息退还登记金手续。后孙女士未选到意愿房屋,多次要求退还登记金,但置业公司却拒不退还。
案例解读
法庭上,被告置业公司辩称,原告孙女士于2020年6月21日至售楼中心选定房号后,已从系统进行登记,并保留该房号不再售卖给他人,被告履行主要义务,认购协议事实上已形成,应认为原告交付的登记金转化为定金。原告后期反悔不再购买房屋,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可不予退还定金。
经审理后查明,2020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认筹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已对被告预售的楼宇作了充分了解,自愿依照本协议约定向被告发出认购意愿。原告同意签署本协议书时,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作为优惠登记金。原告支付的登记金在签署正式认购协议后,被告有权将登记金转为认购定金,登记金收款收据将更换为认购定金收据。如公开发售日不能认购到原告意愿物业或者原告放弃正式认购意愿,被告将于公开发售日后30天内通知原告到指定地点,原告凭本协议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登记金收款收据办理全额无息退还登记金手续。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登记金。后原、被告未能签署正式认购协议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登记金,被告不同意返还,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筹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20000元登记金。但公开发售日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正式认购协议,可以认定原告未认购到意愿物业,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公开发售日后30天内为原告办理全额无息退还登记金手续,被告虽主张原告当日已选定房源,且被告为原告锁定此房源不再销售给第三人,但此仅系被告的单方主张和行为,并非双方合意,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登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置业公司返还原告孙女士登记金20000元。
提醒
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不予返还该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意义在于以该定金为担保,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合同。订金则是一种预付款,是款项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的性质。而意向金、诚意金以及本案中的登记金,在法律上并没有这些专有名词,它既不是定金也非订金。如何确定这类钱款的性质,应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具体区分,本案中孙女士支付的登记金,根据双方签订的《认筹协议书》来看,仅是其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担保性质,因双方没有签订正式认购协议,所以登记金尚未转为定金,孙女士请求返还登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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