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物的孳息应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321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对于物的天然孳息,原则上归所有权人。比如,张三的母鸡下的蛋自然归张三所有;但是,如果同时存在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情况下,因用益物权本身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然,该天然孳息应当归用益物权人取得。再如,土地承包权人在土地上取得的天然孳息就归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当然,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还可以特别约定天然孳息的归属。而对于物的法定孳息,比如房屋租金,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交易习惯租金一般归出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