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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日期:2013-06-1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572次 [字体: ] 背景色: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的,实质上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一部分住房工资。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如果发生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或者因为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就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或者手续。

1.单位合并、分立或者职工另外找到新单位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合并,是指参加合并的各方均在合并过程中消失,而一个新的单位产生。单位分立,是指从单位分出一部分财产,成立另一个关联单位的行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由于该单位还存在或者其权利义务被一个新的单位继受,所以,住房公积金只发生转移的问题,或者职工调到新单位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变动调出单位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出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是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在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职工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的账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账户账面余额;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

3.职工住房公积金被封存的情形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主要有以下6个原因:

(1)单位变更或终止(解散、撤销、破产)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2)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4)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5)职工停薪留职或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

(6)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并经本人申请的。

发生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间,应按规定计息;凡符合提取规定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支取手续。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审核并进行封存管理。凡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经审核后由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封存管理。

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汇缴时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即可办理,恢复缴存时也由单位通过填报“变更清册”予以启封。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因调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尚未在调入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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