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数卖的概念
一房数卖,顾名思义指的是对同一套房子进行了多重买卖,也被俗称为“一房二卖”,此处的一房数卖指的是在同一时间段内,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时签订合同,合同便是有效的。因此,会存在多个房屋买卖合同共存的情况,即多个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处于同时有效的状态。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只有一个,在数个买受人争夺房产时只有一个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在多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哪个买受人成为了争议焦点。
二、一房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