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效力评判及工程造价认定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包括哪些?有关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适用问题
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并取得生效判决后,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再次起诉主张工程款吗?实际施工人在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本案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没有存在怠于主张权利情形,且已取得生效判决,为防止出现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重复清偿,法院不宜再另行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杨某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刘某个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案涉合同虽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且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同时,双方经对账结算,并由杨某向刘某出具案涉欠条,故杨某应当按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刘某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出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决定了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无论是程序上的立案受理还是实体法上的合同效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都有较为特殊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思路建设工程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建筑市场具有外部性,建设工程质量容易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牺牲品。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地方也正是合同制度失灵的地方,通常需要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合同相对性作出突破。
在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均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本案作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应付及已付工程款金额、停工损失等基本事实问题,通过双方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系列协议、付款凭证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等证据已能查明,陈家松是否参加本案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未明确约定管理费,转包人主张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约定亦无效,该费用不属于法院应强制判决的款项;但实际施工人自认愿意支付管理费的可以支持
承包协议无效,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均对工程实施了管理行为的,法院酌定管理费